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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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挪用公款罪,通常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因觸犯法律挪用公款而設立的罪項。根據其挪用公款數額的大小以及情節的嚴重性,判處其相應的刑罰。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針對這一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現在就將為大家進行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以上內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數額的大小以及情節的輕重決定了其量刑的標準。刑罰越重,就表示其挪用公款罪越嚴重。國家對此行為是不能容忍的。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歡迎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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