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一、什麼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者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公證員在履行公正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也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方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侵犯的客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市場的市場秩序
2、客觀方面
(1)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者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的行為;
(3)公證員在履行公正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主體方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要求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者中介組織的人員可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文簡稱《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單位也屬於本罪的責任主體。
4、主觀方面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產生嚴重後果,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證明文件的重大失實併發生了嚴重後果。
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
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單位,根據後果嚴重程度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構成該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