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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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隱藏犯罪所得構成犯罪的情節認定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12條的相關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2、上述犯罪行為中,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3、“情節嚴重”情形的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故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善意取得的第3人,其性質有着本質的區別,就像是在購買二手機動車的過程當中,買家並不知道這輛機動車是偷來的,這種情況下買家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但在司法機關查清楚了的情況下,偷盜的機動車肯定也會被收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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