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諒解書怎麼寫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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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侵佔諒解書怎麼寫才有利?

職務侵佔諒解書怎麼寫才有利?

對於已經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積極與受害人一方協商賠償並且取得諒解,是從輕處罰的一個重要情節,但是並不表示取得諒解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了。是否判刑還需要結合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也就是説,如果是犯罪情節輕微的,簽訂諒解書,雙方和解之後,檢察院可以不起訴,自然也就不用判刑,但是該規定只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如果是較為嚴重的犯罪,諒解書能起到的作用是在適當的減刑,從輕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符合下列要件的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犯職務侵佔罪時嫌疑人要積極與受害人一方協商賠償並且取得諒解,獲得職務侵佔諒解書,爭取適當的減刑,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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