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罪怎樣才能爭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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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可以減輕處罰的,犯罪嫌疑人要證明自己存在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

犯了罪怎樣才能爭取減輕處罰

現行《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獲得減輕處罰機會:(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當然,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減輕處罰的情形不限於上述的情形,其它諸如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等,都可能獲得法院酌情減輕處罰的。所以,犯了罪後,完全可以多方面入手,儘可能爭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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