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犯罪中止是否會減輕處罰
一、綁架罪犯罪中止是否會減輕處罰?
綁架罪犯罪中止一般都會減輕處罰的,《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三、綁架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免於處罰的情形
(1)預備犯;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3)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有重大立功表現;
(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7)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的;
(8)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
(9)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且在外國已經受到刑罰處罰的。
法律除了懲戒之外,更關鍵是要通過處罰讓當事人接受教育改造,能夠重新樹立最基本的是非觀念。如果能夠在造成危害結果之前中止犯罪,這要比司法機關對其進行懲罰更加難能可貴。不過,犯罪中止必須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動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