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來多久能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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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書下來多久能探監?

判決書下來多久能探監?

判決書下來7天后可以探監,一般法院做出判決後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説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諮詢服刑監獄。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判決後,家屬也可以申請看望。

二、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對於探監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根據監獄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當事人是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到監獄進行合法的審查後才可以進行認定的,如果相關情況不符合條件則是無法探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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