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拘役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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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拘役要坐牢嗎?

法官在對刑事案件作出最後判決的時候,需要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判刑。其中要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是判拘役。那罪犯被判拘役要坐牢嗎?可能很多人並不清楚,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罪犯被判拘役要坐牢嗎

1、拘役是刑罰的一種,還是要坐牢的。

2、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3、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處拘役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為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於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為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於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為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個月),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為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確定拘役刑刑期的長短,基本上應按確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進行。首先要根據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大小確定參考宣告刑,作為進一步量刑的基礎;其次,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可改造的難易程度,提出參考宣告刑,然後在參考宣告刑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作為基礎宣告刑;最後,綜合考慮刑法規定的各種有關從輕、減輕、從重情節是否適用,對基礎宣告刑作進一步的調整,再確定正式判決的宣告刑。

從司法實踐中反映出,拘役作為短期自由刑存在許多弊端,如短期關押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容易產生交叉感染等。因此,在適用拘役時,如果能用其他較輕的刑罰來取代,就不要適用拘役,以降低拘役的關押率。裁量是可以採取兩種辦法加以限制:一是能處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用判處拘役;二是必須判處拘役的,應首先考慮能否給予緩刑。只有在確實不能適用緩刑時,才能交付關押。

因為這屬於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此時不僅要坐牢還會給罪犯留下案底。而刑事案底是不能消除的,因此一旦認定構成犯罪的話,那麼留下案底就會對其一生產生影響。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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