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對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嗎?

一、對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嗎?

對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不可以減刑的情形有:

1、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

2、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怎樣才能適用減刑呢?

1、對象條件

依《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

受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對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在刑罰執行期間,若是滿足了減刑條件的,可以向執行該刑罰的機構提出減刑請求。對染那些被判處拘役處罰的,本身犯罪情節不嚴重,但是由於其處罰較輕,故此即使滿足減刑的其他條件,也不得提出減刑的請求,即使提出,法院也會以刑罰本身已較輕來駁回減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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