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起火災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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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引起火災處罰條款
過失引起火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條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 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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