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起火災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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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沒有過失放火罪這個罪名,應該是失火罪。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引起火災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2、過失引起火災的;3、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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