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質量標準屬於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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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質量標準屬於什麼罪?

一、降低質量標準屬於什麼罪?

(一)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驗收的條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投入生產,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於工程質量問題都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所以,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就導致了其後的工程質量的糾紛。

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施工的一方是要嚴格的按照工程的質量標準來建設的,如果是建設工程的一方所建設的工程質量不符合我國的法定的標準,或者是約定的標準的,此時是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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