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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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一、受害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受害者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法院是不會主動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二、免予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1)不起訴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免予起訴是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應負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只是由於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2)不起訴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就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免予起訴的適用,需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斟酌法律上的規定作出具體決定。

在我們國家刑事方面的案件,主要是分為兩種,第1種是屬於公訴類型的案件,還有一種是屬於自訴類型的案件,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屬於自訴類型的案件,相關的受害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是不會主動的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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