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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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罰學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體罰學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可以的,只要能拿出各種人證物證,證明確實是老師體罰的學生,並且情節足夠嚴重,依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依照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二、老師體罰學生犯法嗎?

老師體罰學生屬於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我國《教師法》也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並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於那些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該教師所在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將給予其行政處分或者解聘。當然,如果情節嚴重,如致使學生重傷、死亡,精神受到嚴重傷害的,司法機關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中是明令禁止老師對學生實施體罰行為的,而要是老師違反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體罰的話,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包括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們認識和改正錯誤,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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