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的共同犯罪如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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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的共同犯罪如何判罰?

一、單位行賄的共同犯罪如何判罰

1、參與單位行賄共同犯罪的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參與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犯罪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單位共同行賄犯罪的認定

1、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都是單位,所有具體實施人都是為實現其單位的意志而進行的行賄犯罪。

(2)、各單位都是為實施行賄而共同結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勢力大的單位對勢力小的單位進行脅迫、利誘。

(3)、具有共同行賄的故意並由各單位的具體實施人產生和表現出來。

(4)、具有共同的行賄目的,都是為各自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所謀得的不正當利益為共同參與行賄的單位所瓜分。單位共同行賄罪的刑事責任儘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應根據單位在共同行賄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按單位主犯、單位從犯、單位脅從犯和單位教唆犯處罰。

2、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既有單位也有自然人。

(2)、單位與自然人為了實施行賄犯罪活動結合在一起,他們各自以獨立的主體參加行賄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係。

(3)、單位中的具體實施人是按單位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自然人按個人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但彼此之間形成統一的行賄故意和完整的行賄犯罪行為。

(4)、行賄犯罪所得利益分別為單位和自然人所有。

共同行賄是有多人蔘與的犯罪行為,每個人的行賄金額有所不同,司法機關會根據偵查的結果對犯罪者定罪量刑,主犯和從犯的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如果行賄的數額沒有達到我國規定的起刑點,則不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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