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追責年齡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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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追責年齡是多大?

尋釁滋事罪追責年齡是多大?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未滿14週歲的人,由於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週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於他們可塑性大,易於接受改造。

二、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在《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兩檔量刑處罰幅度,最高刑罰在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同步出台了《尋釁滋事司法解釋》,對該罪的量刑標準、兩檔量刑幅度進一步進行了細化:

1.第一檔量刑標準與量刑幅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要包括四種情節惡劣或嚴重的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a)針對特定身份的人,如反抗能力較弱的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b)造成嚴重後果,如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再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c)在特定場所,如在政府辦公場所、公共交通等公共場,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d)具有一定情節,如多次隨意毆打、持兇器隨意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a)針對特定身份的人,同(1)-(a);(b)造成嚴重後果,如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再如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c)具有一定情節,如多次、持兇器。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a)達到一定數額,如強拿硬要達1000元以上,或任意損毀、佔用達2000以上的;(b)針對特定身份人,同(1)-(a)或(2)-(a);(c)造成嚴重後果,同(2)-(b);(d)具有一定情節,如多次。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如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同時依據公共場所的性質、人數、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起鬨鬧事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2.第二檔量刑幅度: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主要是指具有第一檔量刑幅度內的行為,且同時具備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即如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

尋釁滋事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可能構成想象競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構成這幾罪。因此,在具體依據案件情況定罪量刑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且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也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還可能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尋釁滋事就是屬於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是非法的佔用他人的財物,對於此行為必定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對於在處罰上面如果想要減輕罪行就必須要及時的報警,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樣法院在處罰的上面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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