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挪用個體户的貨款20萬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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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挪用個體户的貨款20萬什麼罪?

在我國挪用個體户的貨款20萬什麼罪?

一般是會構成挪用公款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三、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2、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4、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自己的職位為自己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挪用了不屬於自己的而屬於國家的資金,此時如果達到了一定的數額的,就是會構成犯罪的,我國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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