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業挪用公款20萬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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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業挪用公款20萬不構成犯罪,但挪用人會被定罪。私人企業挪用公款的,雖然單位不構成該罪,但是公款私用的個人或者主使者會涉嫌挪用資金罪。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這三種情況下都可以被立案追訴,按挪用資金罪處罰。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從輕或者減輕量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私人企業挪用公款20萬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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