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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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交通肇事者的態度和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損失的嚴重來定的,然而實踐中不僅是每起交通肇事的具體情況不同,各地關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也不太一樣。下面,本站小編帶來鄭州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個月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交通肇事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2)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情形,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個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已經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以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關於鄭州地區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其實是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只有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進行細化規定。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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