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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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二、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嗎?

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2、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任何自然人,都不得出於任何理由,而實施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印章的保管者,若是遇到他人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保管是否搶奪既遂,都需要向上級、或者是有關部門反映。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即使國家機關印章搶奪未遂,也有可能會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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