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撤回刑事抗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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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申請撤回刑事抗訴嗎?

可以申請撤回刑事抗訴嗎

刑事抗訴申請可以撤回,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但是認為原判存在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情形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審理。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訴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檢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三、刑事抗訴和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

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

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由此可見,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抗訴申請可以撤回,除非法院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或者有可能改判為無罪的,這類抗訴申請不會被准許。在刑事案件中,雖然申請上訴和抗訴的主體不一樣,但是啟動二審程序後,滿足法定條件的,上訴或抗訴申請都可以申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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