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申請期限可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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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期限可變

在我們的生活之中,有時候錯誤是難免的,我們都經常説: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對於我們的生活中是這樣的。那麼對於在法庭上,當發現判決判定有錯誤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呢?以下就是本站網小編為您編寫的有關於“刑事抗訴書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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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察院刑事抗訴期限

檢察院抗訴分兩種情況,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2、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

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在我們國家不論是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還是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證據都是其中非常關鍵的一個要素,可以説由於缺少關鍵要素證據,要有整個案件會呈現出不同的走向,對於客户來説也需要對證據進行一定的審查,主要是看其是否達到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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