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部分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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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部分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可以嗎?

敲詐勒索罪部分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可以嗎?

可以,實際上,許多種類的犯罪類型多存在着共犯的情形,在我國刑法上對不同種類共同犯罪的情形都有規定。例如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搶劫最的共同犯罪、敲詐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敲詐勒索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

1、是敲詐勒索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敲詐勒索的故意;

4、是各共同敲詐勒索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為條件;

5、是共同敲詐勒索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敲詐勒索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共犯的處罰,根據共犯的起到的作用,處罰是不一樣的,除了主犯,可以按照主犯的處罰進行減輕或從輕處罰。

在我國的敲詐勒索罪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犯罪行為是由多個人完成的,此時這些犯罪行為人之間,都是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這些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的人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是什麼,都是要被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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