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拘留最長時間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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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拘留最長時間多長?

檢察院拘留最長時間多長?

檢察院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適用於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現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的規定是什麼?

1、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2、拘留的一種。在我國,指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先予關押的強制措施。適用於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現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情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對於拘留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刑事方面的規定的,在對於刑事類型的案件偵查過程當中,如果確實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強制性的手段,比如説刑事拘留的話。那麼是需要注意有時間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最長可以達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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