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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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名勝古蹟具有多方面的價值,不管是對於國家還是人民而言,這其實都是文化的瑰寶,同時也是我們應該加強保護的。而對它們的殘酷毀損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為刑法所嚴厲制裁。在實施了故意損毀名勝古蹟行為的時候,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會被認定為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之後自然也就是對行為人判刑處罰,那麼我國現在關於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一)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概念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予以損毀,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構成特徵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遊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3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蹟,是指與名人事蹟、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後人登臨憑弔的勝地、建築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屬於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蹟,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其範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蹟,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劃、焚燒、炸燬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築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蹟區蓋違章建築,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

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壞的;造成名勝古蹟大面積損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出於卑鄙動機損毀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閲讀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吧,一般是給予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當然也可以同時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值得一提的是,屬於本罪犯罪對象的名勝古蹟,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其範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蹟,一般不是本罪的對象。而雖然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在較多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從侵犯的對象來看,其實還是有所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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