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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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如何認定

一、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如何認定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遊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3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蹟,是指與名人事蹟、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後人登臨憑弔的勝地、建築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劃、焚燒、炸燬等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築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蹟區蓋違章建築,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毀壞名勝古蹟罪很顯然屬於故意犯罪,而該罪侵害的對象就是國家加以保護的名勝古蹟,其中就包括了文物古蹟與風景名勝。要是過失對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有毀損行為,那麼就不會以本罪論處。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刑法》中對故意毀壞名勝古蹟罪規定了兩個量刑幅度。其中,最嚴重的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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