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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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1.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有:

(一)對擬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衞生部門對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同意的,報請監獄管理部門辦公會審議。監獄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提請省監獄管理機構審批。

(二)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由監獄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鑑別小組進行。

2.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

(一)患有屬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申請監外執行要提供擔保人嗎?

法律上沒有關於監外執行擔保的規定,監外執行不要擔保。

監外執行的對象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對象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部門批准監外執行。

申請監外執行需要由執行機構提出申請,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監外執行鍼對的是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需要患嚴重的疾病,必須進行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院判決前,一種是在監獄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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