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開庭受害人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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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開庭受害人需要出庭嗎?

一、故意傷害罪開庭受害人需要出庭嗎?

不需要,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法律沒有要求出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二、故意傷害罪如何判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34條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罪的基本量刑標準(下文中會有《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具體判刑多少年、支付多少賠償金等細節問題在標準範圍內有一定的浮動。無論作為受害人還是嫌疑人,在面臨故意傷害罪時都應及時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以爭取更多的自由和權益。下面將為您介紹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具體的判刑細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故意傷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二)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三)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1、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故意傷害罪是生活中很常見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也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案件。《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法條規定和司法解釋就是為了進一步的維護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沒有要求一定要被害人出庭的,這個要看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了,不想出庭或者是因為一些原因來不了的可以進行委託的,這個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只要能夠代表自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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