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多次使用傳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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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多次使用傳喚嗎?

一、公安機關可以多次使用傳喚嗎

(一)、公安機關傳喚行為人沒有次數限制,公安機關傳喚行為人沒有次數限制,但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傳喚人。如果是沒有理由的多次傳喚就是違法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警察傳喚人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需要依法傳喚犯罪嫌疑人、證人,在首次傳喚後會進行詢問、審訊,如果首次傳喚無法確定罪行,或者是證據不充分,可以進行二次傳喚,公安機關的傳喚沒有具體次數的限制,通常傳喚的次數不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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