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役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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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時間:

被公安機關傳喚或拘役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不需要羈押的嫌疑人,可以進行傳喚,傳喚嫌疑人時要出示傳喚證。公安機關傳喚的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案情複雜的,最長不超過24小時,並且不得連續傳喚。

拘役時間:

依據《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所以法院判處拘役的,最長可以判處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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