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要追究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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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要追究哪些責任

一、合同詐騙罪要追究哪些責任

(1)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都有什麼情形

1、虛構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虛假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即攜款逃匿詐騙;

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民法意義上的合同,必須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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