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如何定義破壞監管秩序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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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如何定義破壞監管秩序罪的?

讓罪犯失去自由並由專門的機構來監管是為了讓罪犯能夠反省自己的錯誤,但在實踐中也總會出現屢教不改甚至在監管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違法行為並破壞了原本正常的秩序。刑法上將這種行為定性為破壞監管秩序罪,下面來看看刑法是如何定義該罪的?

一、刑法是如何定義破壞監管秩序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破壞監管秩序罪定義、量刑】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解釋】本條是關於破壞監管秩序犯罪及處刑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犯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監管人員的;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這裏規定的“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在這裏,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是本罪的犯罪主體。“破壞監管秩序”,是指以各種方式破壞對罪犯進行監管的工作正常進行。“毆打監管人員”,是指用棍棒、拳腳等對刑罰執行場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員實施暴力打擊、傷害的行為。“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是指公開或者暗中授意、策動、指使其他被依法關押的罪犯違反監獄的紀律和管理秩序。“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是指策動、糾集多名被監管人鬧事,如拒絕勞動、圍攻監管人員、絕食等,擾亂監獄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是指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實施以上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可以在監獄、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勞動作業的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以上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實施上述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實施上述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根據本條規定,對破壞監管秩序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實質內涵。小編覺得罪犯想要提前解脱監管的束縛就必須在服刑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否則在已有的刑期基礎上不斷地增加關押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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