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嫌偽證罪定罪 - 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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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嫌偽證罪定罪,該如何處罰

實踐中,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但如果是在刑事訴訟中有這樣的行為,那麼就是偽證罪。如果行為人以涉嫌偽證罪定罪的話,該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以涉嫌偽證罪定罪,該如何處罰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或者製造偽證的;

5、由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脱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若、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4、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綜上可知,如果是涉嫌構成偽證罪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有兩個不同的量刑幅度,需要根據實際的情節做出選擇。最高的情況下,可以判處行為人7年有期徒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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