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玩忽職守會當庭宣判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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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玩忽職守會當庭宣判麼

一般玩忽職守會當庭宣判麼

玩忽職守不一定會當庭宣判,需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刑事案件的判決時間有以下幾點:

第一,一審刑事案件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二審的審判時限

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説: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有什麼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玩忽職守罪不一定會當庭宣判,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開庭需要兩個小時,如果案件比較複雜的話,那麼一般會進行延長至半天甚至是更多天。一般原告在起訴之後,法院同意審理的話會通知被告,被告可以有一個月的期限來收集相關證據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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