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最輕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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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玩忽職守最輕會判多久?

玩忽職守最輕會判多久?

玩忽職守最輕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2、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三、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1、行為性質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敷衍塞責。

2、行為方式的區別。

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

3、結果要件的區別。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玩忽職守則要30萬元才能立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就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極其的不負責任,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所犯的罪行,一般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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