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串通投標罪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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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觸犯串通投標罪怎麼界定?

串通投標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既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國家、集體的合法權益,又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交易的一種方式,一般為大宗商品買賣或建設大型建築工程時常常採用的一種交易方法。這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條件提出自己要求的價格和相應條件,開列清單向招標方投函的活動。到一定時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標人當場開標,選擇其中質量最精良、價格最合算者為中標人,再由招標方與之訂立合同,進行交易。投標具有要約性質。

(二)客觀要件

串通投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串通投標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説,就是指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串通投標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就招標人而言,是特殊主體,就投標人而言,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罪屬於共同犯罪,構成本罪的投標人或招標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行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脅從犯。

(四)主觀要件

串通投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並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於江湖義氣;有的礙於情面;有的迷戀女色;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在一些建築工程的承包過程中,一般都需要採取招投標的方式來確定承包人,但是如果在招投標的時候,犯罪行為人或者是犯罪單位之間串通投標,並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即造成了十分嚴重的損害時,該犯罪行為人或者是犯罪單位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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