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刑期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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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的刑期如何算?

監外執行的刑期如何算?

監外執行的刑期和普通在監獄服刑一樣,一天折抵一天,對於服刑期間患上嚴重疾病需要就醫的罪犯,經過監獄方面申請,檢察院可以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遵守規定,如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監獄方面應當及時將其收監。

監外執行收監以後的刑期計算是監外執行期間也要算在刑期裏,比如監外執行的時間一共是三個月,原來判處的主刑期是6個月的拘役,罪犯實際需要服刑的時間就是三個月,而且還要減去判刑之前被羈押的時間,可能實際服刑的時間會更短。

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三、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如患上比較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監外執行,在這個期間,按照監外執行的天數折抵刑期。監外執行期間,刑期屆滿的,則辦理釋放通知書。如罪犯違反相關規定,監獄可以撤銷監外執行。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後,對犯罪的罪犯判處刑罰的,一般情況下都是應該在監獄執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為人有特殊情況的,此時也是可以申請,並且被司法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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