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設定的追訴權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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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對於追訴權什麼意思?

刑法中設定的追訴權什麼意思?

追訴權的意思就是國家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權利。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法,可能被判處刑罰卻因責任人的原因沒有接受處罰,這時國家保留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這個權利有期限的限制,即超過責任人可能受到的刑罰處罰的刑期時,追訴權滅失。

根據《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延長的條件有哪些?

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追訴權是屬於國家所擁有的權利,對於犯了罪而沒有接受處罰的人,那麼國家就有權利向犯罪者進行追訴。但這個權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刑期判的越高,所存在的追訴權時間就會越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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