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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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中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分類如下: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轉移時新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雙方存在先後的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債務已經到清償期,先履行義務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後履行義務為提供擔保。滿足上面條件的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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