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偶犯是酌定量刑情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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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犯偶犯是酌定量刑情節嗎

初犯偶犯是酌定量刑情節嗎?

初犯、偶犯並不必然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酌定情節是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予酌情考慮的因素。儘管酌定情節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從審判實踐特別是從倍受讚譽的江蘇省高級法院在全國率先正式出台《量刑指導規則》來看,酌定的量刑情節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此中也並無初犯、偶犯的規定。能與初犯、偶犯相近似的就是犯罪前的一貫表現,但犯罪前的一貫表現與初犯、偶犯明顯是兩個互不周延的概念,初犯、偶犯的犯罪前一貫表現不一定就好,犯罪前表現不好的也有可能是初犯、偶犯。如果不結合其他情節綜合考慮,僅僅以“初犯”、“偶犯”為從寬處罰的酌定情節,不僅於法無據,而且有失法律的嚴肅性,甚至會導致放縱犯罪後果的發生。因此,不應將初犯、偶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二、刑法中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有哪幾種

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響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裏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説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

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説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定罪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決定的,如果説犯罪當事人是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和情節才做出犯罪行為,或者説犯罪的行為沒有造成非常惡劣的危害時,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酌定量刑的原則去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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