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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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6.15)第二條
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鈾一235,含鈾——255的材料和製品;
(二)鈾一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
(三)鈈一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
(五)鋰一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屬於本條例管制範圍。己移交給軍隊的核製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