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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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非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准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製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區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等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資格的人或單位,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犯罪。如醫療、科研教學和生產廠家,如果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而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界限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兩者在客觀行為方式及行為對象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行為,其中的買賣、運輸、郵寄必須是在境內非法買賣、運輸、郵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

(3)主觀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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