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利用未成年運輸毒品按照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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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利用未成年運輸毒品按照什麼處罰

一、一般利用未成年運輸毒品按照什麼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以運輸毒品罪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毒品犯罪主觀上的認定

鑑於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毒品犯罪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必須是主觀上明知其行為違反我國《刑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才能構成相關的毒品犯罪。

我國法律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主觀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給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留下了較大的爭議空間,也給一些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對毒品犯罪的“主觀明知”議而不斷、統而無據的現象屢屢發生,嚴重製約對販毒行為的打擊力度。為此,宜採用事實推定製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純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還是冰毒,但只要有證據證明以下事實的存在,結合查獲的基本事實再加上一些環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

1、行為人採用體內攜毒,或隱匿於衣服鞋子的夾層、水果及各種器皿等別人不易發現的地方的高度隱蔽的持毒方式;

2、行為人以高度詭祕的交、接“貨”方式將毒品放在人跡罕至的地方,確能證實毒品系其所放;

3、行為人雖稱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領取了高額的報酬;

4、行為人明顯逃避檢查,檢查時逃跑或在檢查中將其所攜帶的物品丟棄或故意用特殊偽裝方式或不講真實姓名;行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對毒品的認識能力都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經驗,在其身邊、住處被查獲時,可推定其主觀上的明知。

以上就是對利用未成年運輸毒品按照什麼處罰的相關解釋。判緩刑的條件需要符合相關犯罪情節較輕,並且犯罪人表現了悔罪的態度,有關部門判定犯罪人沒有再進行犯罪的風險,宣告對犯罪人緩刑不會所居住社區產生不良影響以上四個條件。並且對於未成年人、孕婦、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齡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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