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體要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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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主體要幾人?

尋釁滋事罪主體要幾人?

尋釁滋事罪主體要一人就可以了。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在結夥尋釁滋事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可見,主犯應對在他指揮下的犯罪及其後果承擔全部責任,但對超出他的指揮範圍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例如,甲因侮辱婦女受到丙的譴責,便糾集乙等去教訓丙。甲等看到丙與同事丁時,便上前侮辱、毆打。丙和丁見狀進行防衞。在衝突中,乙發現丁後腰帶有匕首,便趁丁與他人對打之時,從後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當場死亡。此案中,甲對乙的殺人行為便沒有認識,也無法認識,因而甲對之不承擔責任。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適用尋釁滋事罪規定提起公訴,是對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發生了不正確理解。

強拿硬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是成罪的基本特徵之一,而且由“強硬”的手段和“拿要”的目的為關鍵詞做出限定。

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與常識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尤其在個案法律解釋中,絕不允許作擴大性的解釋,在法律規定有模糊之處,則不允許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解釋。

要想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構成要件。尋釁滋事罪在主體構成要件這個方面的話,實際上是沒有特殊的限制的,只要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就可以了。而在主體人數這個方面的話,一個人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兩個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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