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複核完不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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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複核完不立案怎麼辦

一、刑事複核完不立案怎麼辦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另一種是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刑事複核哪些內容

對受理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刑事複議、複核案件,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為涉嫌犯罪的證據;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體罪名的限制。

辦理過程中發現控告行為之外的其他事實,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建議辦案部門進行調查,但調查結果不作為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的依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日常生活當中面對刑事複核又不給予立案,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也可以直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或者是直接複議也是可以的。對於刑事案件複議的重點審核的內容是是否符合核量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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