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複議複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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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複議、複核申請,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刑事複議複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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