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的主犯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犯罪集團的主犯會受到什麼處罰
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
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主犯的刑事責任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構成犯罪集團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並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有共同的目的、計劃、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繫;
3、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
三、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
另外認定主犯需要考慮幾個考慮:
1、犯意發起者,犯意的發起者並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糾集犯罪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係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積極參與者。
4、組織、策劃、指揮共同犯罪的行為,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甚至有些還制定行為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
5、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當或者一致,應均認定為主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