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方式有幾種 - 驅逐出境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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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方式有幾種,驅逐出境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在刑事處罰中分為了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裏面只有驅逐出境是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而對於我國公民卻是不能適用驅逐出境的。並且關於驅逐出境的方式,我國《刑法》中也是有具體規定的。那到底驅逐出境方式有幾種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驅逐出境方式有幾種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説,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二、驅逐出境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於驅逐出境的具體實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繫,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需要注意,在驅逐出境的過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當然,刑事處罰中的附加刑不僅包括了驅逐出境,還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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