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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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發生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刑事責任是否可以私了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比如暴力干涉婚姻罪、虐待家庭成員罪、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這種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不能主動進行追究,要由當事人控告起訴,如果人不告不訴,則司法機關不會處理,不會提公訴,即這種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重要區別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一旦由偵查機關(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則報案人(或者受害人)既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私了。

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但是,按照法律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只有自訴案件以及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等;

5、故意傷害案(傷害程度未達到重傷的)。

除此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自訴案件(注意不包括公訴案件),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撤訴。(但是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健康權糾紛中都會約定侵害方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大多大於實際損失),受害方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有效的,主要理由是該“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簽訂的,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此類協議是無效的,此類協議是侵害人為了躲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私了”協議的有效性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協議有效。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並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麼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二者的重大區別就在於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不能私自撤案,也不能私下和解,可以由當事人意志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有自訴案件和那些傷害程度,沒有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例如污辱誹謗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等。一旦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介入案件,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和解,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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