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犯詐騙罪立案能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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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犯詐騙罪立案能撤訴嗎?

行為人犯詐騙罪立案能撤訴嗎?

不能。即使雙方私下已經解決了,但是人民法院也不會進行撤案的。但是刑事公訴案件中有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可以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或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等情況下,可以撤案。

詐騙罪屬於刑事案件,如果符合立案條件,已經立案就不能撤訴,只有民事案件在法院起訴後,原告可以撤訴。詐騙罪屬於公訴案件,只要構成犯罪,即便是受害人申請撤訴,公安局還要立案偵查,依法查處。

二、詐騙罪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自訴案件在起訴之後可以撤訴,公訴案件在提起公訴之後,是不允許撤訴的,因為公訴案件往往都侵害的是國家的利益,就像詐騙罪一樣,詐騙罪侵害的不僅僅是公民的財產權益,還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此時不允許當事人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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